解除保全申請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東彭路18號。法定代表人:溫業(yè)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超,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玲,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申請人:華發(fā)鼎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新陽大道37號。法定代表人:王朝暉,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嫣昊,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發(fā)鼎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鄂0107民初1521號財產保全的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華發(fā)鼎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資金人民幣5,880,53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應的財產?,F(xiàn)因申請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華發(fā)鼎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880,530元的凍結或同等價值財產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黃瑩
書記員:潘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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