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紅某支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董春蕾,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德益、劉浩,河北子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巨某某。
法定代表人:黨月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巨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貴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杜貴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盒吓_市巨某某。
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紅某支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石某某紅某支行)與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某公司)、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韓某某宇公司)、杜貴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被告韓某某宇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第1650號民事裁定,駁回了被告韓某某宇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被告韓某某宇公司不服,上訴至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冀01民轄終147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夏銀行石某某紅某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德益、劉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某公司、韓某某宇公司、杜貴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華夏銀行石某某紅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華夏銀行石某某紅某支行借款本金9996520.63元,截止2017年1月17日的利息、罰息、復利1618599.6元,及至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復利、罰息。2、判令原告對抵押物(巨國用(2009)第0006號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巨國用(2002)第003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及地上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3、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泰某公司、韓某某宇公司、杜貴倉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原告與被告泰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泰某公司的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362日,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該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7.8%(年利率),貸款的償還方式為于2015年9月19日一次性還本,按月結(jié)息;被告泰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到期(含提前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在貸款期限內(nèi)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應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同日,原告與被告杜貴倉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約定為保障原告與被告泰某公司所簽訂的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被告杜貴倉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向原告提供保證擔保,被告杜貴倉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quán)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發(fā)生的費用;被告杜貴倉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若除該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原告有權(quán)選擇優(yōu)先行使該合同項下權(quán)利,要求被告杜貴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原告還與被告韓某某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內(nèi)容同上述原告與被告杜貴倉簽訂的個人保證合同。
同日,原告與被告杜貴倉簽訂個人抵押合同,約定為保障原告與被告泰某公司簽訂的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被告杜貴倉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向原告提供擔保,被告杜貴倉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quán)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原告為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杜貴倉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為位于河北省邢臺市巨某某東側(cè)的面積5413.13平方米土地、產(chǎn)權(quán)證號為巨土國用(2002)字第003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及其地上建筑面積為5660.93平方米、產(chǎn)權(quán)證號為巨房權(quán)證縣城字第××號的房產(chǎn),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他項權(quán)證號分別為巨房他證縣城字第××號、巨他項(2014)第118號。同日,原告與被告還與韓某某宇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被告韓某某宇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為位于河北省邢臺市巨某某.19平方米、產(chǎn)權(quán)證號為巨國用(2009)第0006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他項權(quán)證號為巨他項(2014)第119號,合同的其他內(nèi)容同上述原告與被告杜貴倉簽訂的個人抵押合同。
2014年10月14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泰某公司履行了放款義務,截至2017年10月11日,被告泰某公司尚欠貸款本金9996520.63元,利息、罰息、復利2666194.61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案外人王音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執(zhí)行裁定,裁定將杜貴倉所有的坐落在巨某某城的房產(chǎn)證號巨房權(quán)證縣城字第××號房產(chǎn),土地證號巨土國用(2002)字第0032號土地作價2**萬元,交付黨月峰抵償杜貴倉借款本金180萬元及該款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的雙方約定的全部利息和該案受理費20300元,巨房權(quán)證縣城字第××號房產(chǎn)所有權(quán)及巨土國用(2002)字第0032號土地使用權(quán)自該裁定送達黨月峰時起轉(zhuǎn)移。后,黨月峰又將上述房產(chǎn)及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給案外人王音。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個人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個人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quán)證書、土地他項權(quán)證書、欠款明細表、巨某某人民法院(2012)巨執(zhí)字第34-2號民事裁定書、公證書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泰某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其未依約償還,原告有權(quán)要求其償還剩余貸款本息,并對被告韓某某宇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行使抵押權(quán)。被告杜貴倉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因權(quán)屬有爭議,本院暫不予處理。被告杜貴倉、韓某某宇公司應依約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紅某支行借款本金9996520.63元及利息、罰息、復利(2017年10月11日前利息、罰息、復利為2666194.61元,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付);
二、被告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杜貴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如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紅某支行有權(quán)以被告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邢臺市巨某某xxxx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土地使用權(quá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紅某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杜貴倉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49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6491元,由被告巨某某泰某棉花有限公司、河北韓某某宇紡織有限公司、杜貴倉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曹利偉
人民陪審員 李艷璋
人民陪審員 趙海陽
書記員: 趙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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