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漢川市刁東棉花原種場長興鋪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劉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鄒某某,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與被告鄒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鄒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償貨款134095元;2.要求被告從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間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40501.71元;3.要求被告從2016年8月2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5倍支付至貨款付清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鄒某某因承建“汈東還建房工程”的需要,向原告購買混凝土。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間,原告合計供應被告混凝土1813立方,每立方的價為315元,總貨款為571095元。雙方口頭達成協(xié)議后,原告按照約定供應混凝土,被告僅支付貨款43.7萬元,尚下欠貨款134095元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付。上述拖欠貨款的事實,有被告鄒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對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為證。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與被告鄒某某雖未直接簽訂買賣合同,但通過公安機關對鄒某某制作的詢問筆錄以及鄒某某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收貨確認書、證人徐某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鄒某某不履行給付貨款義務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F原告起訴被告鄒某某給付貨款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是依法行使訴權,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對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計算方法沒有約定,依法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即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被告鄒某某未按約定給付貨款,其自述的最后一次供貨時間為2013年2月1日,雙方就支付貨款的時間沒有約定且無補充協(xié)議的,被告應當在收到商砼的同時給付貨款,現原告主張自2013年3月1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鄒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鄒某某在筆錄中所述“現金結賬按300元/M3”,無證據支持,故不予采納。
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鄒某某給付原告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漢川分公司貨款134095元,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
上列應付款項,由被告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3792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6,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號:10353504936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龍 代理審判員 胡體全 人民陪審員 譚志工
書記員:張軍橋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借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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