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俄羅斯猶太自治州奧布路奇耶區(qū)捷普羅奧杰斯克鎮(zhèn)蘇維埃程莉60周年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邱鑫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元海,黑龍江繁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同江市龍煤木業(yè)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同江市向陽鎮(zhèn)木材加工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海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雪林,男,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被告:豐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俄羅斯猶太自治州奧布路奇暖湖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路興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潤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工作人員,住大連市。
委托代理人:張曉玲,黑龍江鴻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華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與被告同江市龍煤木業(yè)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煤公司)、被告豐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意公司)聯(lián)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華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解除原告華某公司與二被告簽訂的《合作生產(chǎn)火柴梗項目合同書》和《合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火柴梗項目實施方案》;2、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生產(chǎn)成本、墊付資金及利潤合計1485924.34元;3、被告龍煤公司應補償原告損失76000元并承擔違約金201449.6元;4、被告豐意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76000元并承擔違約金157544.32元;5、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簽訂的《合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火柴梗項目合同書》,《合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火柴梗項目實施方案》,合同約定三方共同出資從事火柴梗項目的投資方式,利潤分成比例、分成方式、核算方式及違約條款等。其中利潤分成比例為原告40%、二被告各30%。原告與二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正式開工,2012年8月末就已經(jīng)處于完全停產(chǎn)狀態(tài),2012年8月26日全部撤回。停產(chǎn)原因主要是因為四批貨已經(jīng)全部由被告龍煤公司銷售,貨款已回到龍煤公司,龍煤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進行結(jié)算,返回貨款投入再生產(chǎn)。被告豐意公司在合同在簽訂合同后出資就沒有到位,約定生產(chǎn)期限十個月內(nèi)停水停電、拆除設備零件,撤走工人。被告豐意公司在俄羅斯偽造手續(xù)將第五批貨私自出售,貨款截留。因為二被告的違約,致使火柴梗項目根本無法繼續(xù),只能停產(chǎn),導致庫存紙箱、木材、磷酸款38萬元(已經(jīng)損耗滅失),也致使原告獨自墊付生產(chǎn)資金1221498.74元,被告龍煤公司應對原告墊付資金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豐意公司應對停水停電、拆除設備零件,撤走工人及私自出售貨物(價值525147.75)承擔違約責任。38萬庫存中原告40%的份額損失應由二被告承擔。根據(jù)《合同書》第八條違約責任:被告龍煤公司應賠償76000元(38萬庫存×40%×50%)并承擔違約金201449.6元(671498.74元×30%)。被告豐意公司應賠償76000元(38萬庫存×40%×50%)并承擔違約金157544.32元(525147.75元×30%)。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華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訴訟請求,已在本院(2017)黑0881民初873號案件中審理,依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不應受理此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2772元,返還給原告華某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豐意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華某有限責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被告同江市龍煤木業(yè)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雷陽
審判員 張前英
人民陪審員 白麗
書記員: 陳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