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古冶區(qū)。
一般委托代理人:尹箐玉,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古冶區(qū)。
被告:邊海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古冶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單某訴被告趙永明、邊海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單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對邊海珠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單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單某撤回對邊海珠的起訴。
審判員 么偉利
書記員:沈波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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