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華華
王昌偉(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
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洪某某
原告盧華華。
委托代理人王昌偉,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41號嘉泰典當行三樓)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雄楚大街42號。
法定代表人郭慶春,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洪某某,年齡不詳。
原告盧華華訴被告湖北省工業(yè)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洪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盧華華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盧華華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盧華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991元減半收取2995.5元,由原告盧華華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盧華華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盧華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991元減半收取2995.5元,由原告盧華華負擔。
審判長:李進
書記員:王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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