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方檢二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21999********,漢族,職高畢業(yè),務工,現住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鎮(zhèn)滘邊村西岳北巷(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橫縣巒城鎮(zhèn)護龍街**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方城縣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10月29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4日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方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盧某某在朋友陳某某的介紹下,明知是用來賭博和洗錢使用,仍為獲取300元利益,辦理一張尾號4751的建設銀行卡交給陳某某的朋友使用,該卡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4日累計入賬金額1330263.85元,其中2020年9月13日受害人楊某某的被騙資金50000元流入該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庚辰
(院?。?/span>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羈押于方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散頁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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