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東
劉云鵬(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盧龍縣劉某各莊鎮(zhèn)六百戶村民委員會
于治國(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陸海東,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云鵬,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龍縣劉某各莊鎮(zhèn)六百戶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盧龍縣。
法定代表人:魏征,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治國,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陸海東為與被上訴人盧龍縣劉某各莊鎮(zhèn)六百戶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六百戶村委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法院(2016)冀0324民初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陸海東的委托代理人劉云鵬和被上訴人六百戶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于治國等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六百戶村委會與陸海東父親陸榮臣于1985年1月1日簽訂果樹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在全體群眾大會公布,將村委會果園交給承包戶經營管理。
甲乙雙方經過具體協(xié)商簽訂承包合同,具體條款如下:一、承包時間由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到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承包期限四十年。
二、承包金貳萬零肆佰肆拾柒元柒角捌分整(按年度給付)。
四、承包范圍東西長40.65米,南北長125米,現(xiàn)有蘋果樹219棵,尚缺100棵。
六、承包開始尚缺的果樹,乙方要按株、行距要求4×4米在一九八六年補齊。
保證成活,成活后符合規(guī)定要求每株補給乙方壹元五角。
九、合同期滿年甲方按每畝,株行距4×4米進行清點,保證每畝有41.6棵,如清點時每少一棵,罰乙方現(xiàn)款30元。
合同簽訂后陸海東父親陸榮臣未能按照合同約定補載果樹,后果樹至5—6年前逐步枯死(全部),陸榮臣于2014年因病去世,現(xiàn)由陸海東繼續(xù)在上述土地種植農作物。
因陸海東及其父親的行為已完全背離了訂立果樹承包合同的最初目的,村委會于2015年9月25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決定村委會收回果園承包地,后村委會用廣播通知的形式,通知村民對果園土地對外重新發(fā)包,2015年10月14日魏增玉等人以押現(xiàn)金的方式中標,并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
故六百戶村委會于2016年1月18日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六百戶村委會、陸海東果樹承包合同,陸海東返還六百戶村委會土地。
訴訟中,六百戶村委會撤回要求陸海東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陸海東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陸海東的父親陸榮臣與被上訴人六百戶村委會之間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主要約定:“第六條:承包開始尚缺的果樹,乙方(上訴人)要按株、行距要求4×4米在1986年補齊。
保證成活,成活后符合規(guī)定要求每株補給乙方壹元伍角。
第九條:合同期滿年甲方(被上訴人)按每畝、株行距4×4米進行清點,清點時乙方要保證每畝有41.6棵,如清點時每少一棵,罰乙方現(xiàn)款30.00元。
如政策有變,按甲方撕毀合同處理。
”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質證,能夠認定上訴人在承包期內未能按約管理果樹,并在果樹枯死被伐后種植農作物,上訴人的違約行為致使涉案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原審法院判令解除《果樹承包合同》及上訴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無不妥。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陸海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陸海東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陸海東的父親陸榮臣與被上訴人六百戶村委會之間簽訂的《果樹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主要約定:“第六條:承包開始尚缺的果樹,乙方(上訴人)要按株、行距要求4×4米在1986年補齊。
保證成活,成活后符合規(guī)定要求每株補給乙方壹元伍角。
第九條:合同期滿年甲方(被上訴人)按每畝、株行距4×4米進行清點,清點時乙方要保證每畝有41.6棵,如清點時每少一棵,罰乙方現(xiàn)款30.00元。
如政策有變,按甲方撕毀合同處理。
”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質證,能夠認定上訴人在承包期內未能按約管理果樹,并在果樹枯死被伐后種植農作物,上訴人的違約行為致使涉案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原審法院判令解除《果樹承包合同》及上訴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無不妥。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陸海東負擔。
審判長:張躍文
審判員:劉京
審判員:劉興亮
審判員:吳從民
審判員:武學敏
書記員:王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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