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
負(fù)責(zé)人:馬利偉,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娟娟,女,該支行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偉,黑龍江宏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與被告薛某某、趙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薛某某、趙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案外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薛某某、趙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對被告薛某某、趙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003.27元,減半收取計(jì)1001.64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潘遠(yuǎn)成
書記員:周家鵬
成為第一個(gè)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