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豐寧滿族自治縣億達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國君,職務董事長,住所地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委托代理人:付桂榮,河北付桂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五道營鄉(xiāng)十七道溝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楊立明,職務村主任。住所地:豐寧滿族自治縣五道營鄉(xiāng)十七道溝村。
委托代理人:李世昌、韓旭,河北凱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某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職務經理,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中居宅福隆小區(qū)B座二層0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740150506W。
委托代理人:陳海峰,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建造師,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新立街1618號。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承德市承德縣孟家院鄉(xiāng)平臺村3組37號。
本院在審理原、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豐寧滿族自治縣億達商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豐寧滿族自治縣億達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400.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王海龍 審 判 員 張文娣 人民陪審員 宗天瑞
書記員:宋小磊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