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于某
曹春生
王某某
曹志(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武增偉(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
王鵬(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劉澤軍(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張某彬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安志明(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
曹某
張朋(河北涿州清涼寺辦事處晨曦法律服務所)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xiāng)南荒村南大街西頭路北188號。系死者曹書云之夫。
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xiāng)南荒村南大街西頭路北188號。系死者曹書云之子。
原告曹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xiāng)南任村張街東北路177號。系死者曹書云之父。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xiāng)南任村張街東北路177號。系死者曹書云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志,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蠡縣百尺鎮(zhèn)大白尺村523號。
委托代理人武增偉,男,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曲敬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鵬,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寶靜,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澤軍,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西壇村2隊47號。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喬柯巖,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義和莊鄉(xiāng)南荒村新農(nóng)村大街43號。
委托代理人張朋,涿州市清涼寺辦事處晨曦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某某、于某、曹春生、王某某訴被告孫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張某彬、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曹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于某、曹春生、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志,被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增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朋,被告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澤軍,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志明,被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曹書云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本次事故李永興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因交強險已被其它案件用完,應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按70%的主要責任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85428元,喪葬費14886.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141.5元,交通費420元,共計175875.7元。李巖與黃輝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車冀FG6759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按30%的次要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36612元,喪葬費6379.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203.5元,交通費180元,共計185375.3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被告系登記車主,對車輛既不受益,也未實際控制,故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第六被告曹某與黃輝系夫妻關系,在本案中李巖與黃輝共同承擔次要責任,李巖所駕駛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張某彬,該車在第五被告處投有兩險,第四、五、六被告應共同承擔次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175875.7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與被告曹某共同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185375.3元。
三、被告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6元,由四原告負擔351元,被告孫某某負擔4658元,被告張某彬、曹某共同負擔19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至上訴日期屆滿之日內按法律規(guī)定向本院交納上訴費用,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曹書云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本次事故李永興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因交強險已被其它案件用完,應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按70%的主要責任比例賠償死亡賠償金85428元,喪葬費14886.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5141.5元,交通費420元,共計175875.7元。李巖與黃輝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車冀FG6759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按30%的次要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36612元,喪葬費6379.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203.5元,交通費180元,共計185375.3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被告系登記車主,對車輛既不受益,也未實際控制,故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第六被告曹某與黃輝系夫妻關系,在本案中李巖與黃輝共同承擔次要責任,李巖所駕駛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是張某彬,該車在第五被告處投有兩險,第四、五、六被告應共同承擔次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八營銷服務部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175875.7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與被告曹某共同賠償四原告各項損失185375.3元。
三、被告吉運集團涿州市吉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6元,由四原告負擔351元,被告孫某某負擔4658元,被告張某彬、曹某共同負擔1997元。
審判長:楊凱
審判員:馬長軍
審判員:楊金水
書記員:趙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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