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租車駕駛員,現(xiàn)住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租車駕駛員,現(xiàn)住七臺河市茄子河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
負責人孫森,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立松,男,黑龍江齊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羅艷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偉,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曲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柳、人民陪審員姜楊、人民陪審員高莉莉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被告曲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立松、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曲某某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未與前方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于某某無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財產(chǎn)損失,被告曲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黑KT1838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所受損失,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曲某某承擔。本院對原告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予以調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部分不予支持。本院確定原告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損失為:停運租金損失2200.00元(200.00元/天×11天)、停車費80.00元,合計2280.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chǎn)損失2000.00元,故被告人民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給付義務。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停運租金損失2200.00元、停車費80.00元,合計2280.00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于某某后無不足部分,故被告曲某某不再承擔給付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停運租金損失2200.00元、停車費80.00元,合計2280.00元。
被告曲某某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不再承擔給付義務。
三、駁回原告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柳 人民陪審員 高莉莉 人民陪審員 姜 楊
書記員: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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