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某某(曾用名樊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代某某與樊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某某,被告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樊某某給付勞務費372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樊某某雇傭原告代某某為他人建房屋,共建22天,約定每天260元。2016年9月9日,樊某某用“樊磊”的名字出具工票,給付2000元,尚欠3720元未付。故提起訴訟,要求給付。
樊某某辯稱:欠原告代某某的勞務費,已于2017年1月22日付清,代某某出具了收據(jù)。內(nèi)容為“2016年東方紅收據(jù)丟失現(xiàn)已無效,“代”;2017年東方紅“代”人工費已付清。付款人“樊磊”,收款人“戴風筠”。
本院認為,被告樊某某提供的原告代某某用“戴風筠”的名字打的收據(jù),足以證明付清了原告代某某的勞務費。故代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代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代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守寶
書記員: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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