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連向東
王某
宇文某
王某
××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楊永珍
原告任某某,河北××鋼鐵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連向東。
被告王某,農民。
被告宇文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與被告宇文某系表姐弟關系。
被告××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永珍。
原告任某某與被告王某、宇文某、××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連向東,被告及被告宇文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永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證據1合法、客觀,與原件核對無誤,予以認定;證據2、3二被告無異議,予以認定;證據4,二被告對其中的費用清單及住院收費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門診收費收據均為正式發(fā)票,為原告復查及換藥支出,與證據2中的出院醫(yī)囑基本吻合,故予以認定;證據5為原告所在單位收入證明,該證據有單位公章,合法、有效,予以認定;證據6中的客運發(fā)票為交通費用正式票據,予以認定;河北省國稅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為購買汽油發(fā)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定;證據7為原告委托河北苗建國律師事務所代為委托河北省邯鄲市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進行的鑒定,該鑒定意見書客觀、合法,且被告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認定;證據8為被告宇文某在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單及交強險繳納發(fā)票復印件,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作為投保公司,應當具有原件,且該證據已經本院予以核實,故予以認定;證據9二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交通安全法,由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為正常行駛,被告在橫穿公路時未避讓直行車輛,造成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被告王某存在過錯,故其應當在該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宇文某是被告王某的雇主,故其應對被告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給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王某駕駛的牌號為冀D×××××的五菱牌面包車在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由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宇文某承擔。
原告的醫(yī)療費共計為26650.97元;鑒定費為950元;原告平均日收入為124.76元,原告因傷致殘構成持續(xù)誤工,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共計106天,誤工費共計13224.56元(124.76元×106天);護理人員任某乙為農民,無固定收入,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業(yè)年平均工資12825元計算,護理天數為20天,護理費共計702.74元(12825元÷365天×20天);交通費應以正式票據為憑,且與原告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國稅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為購買汽油發(fā)票,不是交通費正式票據,故原告交通費為25元;原告住院20天,參照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0元(20天×50元);營養(yǎng)費本院依據原告?zhèn)麣埱闆r及住院天數,酌情認定原告營養(yǎng)費為500元;后續(xù)治療費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該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因原告是農村居民,故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計算,原告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為14240元(7120元×20年×10%)。以上費用共計57293.27元。
上述費用中鑒定費950元,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應由被告宇文某賠償;剩余56343.27元,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任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56343.27元;
二、被告宇文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鑒定費950元;
三、駁回原告任某某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宇文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交通安全法,由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為正常行駛,被告在橫穿公路時未避讓直行車輛,造成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被告王某存在過錯,故其應當在該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宇文某是被告王某的雇主,故其應對被告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給原告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王某駕駛的牌號為冀D×××××的五菱牌面包車在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由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宇文某承擔。
原告的醫(yī)療費共計為26650.97元;鑒定費為950元;原告平均日收入為124.76元,原告因傷致殘構成持續(xù)誤工,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共計106天,誤工費共計13224.56元(124.76元×106天);護理人員任某乙為農民,無固定收入,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業(yè)年平均工資12825元計算,護理天數為20天,護理費共計702.74元(12825元÷365天×20天);交通費應以正式票據為憑,且與原告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國稅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為購買汽油發(fā)票,不是交通費正式票據,故原告交通費為25元;原告住院20天,參照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0元(20天×50元);營養(yǎng)費本院依據原告?zhèn)麣埱闆r及住院天數,酌情認定原告營養(yǎng)費為500元;后續(xù)治療費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該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因原告是農村居民,故參照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計算,原告十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為14240元(7120元×20年×10%)。以上費用共計57293.27元。
上述費用中鑒定費950元,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應由被告宇文某賠償;剩余56343.27元,被告××汽車保險河北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任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56343.27元;
二、被告宇文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任某某鑒定費950元;
三、駁回原告任某某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宇文某承擔。
審判長:王智
審判員:邵學華
審判員:李利霞
書記員:靳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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