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王江永(容城縣大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
趙某某
朱強
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
袁方輝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高玲玲(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江永,容城縣大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朱強,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鳳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方輝,該公司法務。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保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螞蟻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定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江志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江永、被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強,被告長城螞蟻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方輝、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玲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是:1、本案的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本案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2、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shù)膿p失項目、數(shù)額及依據(jù)?
原告何某某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責任劃分;2、身份證、行駛證,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其系京N×××××車的車主;3、公估報告,證明原告車輛車損為39250元;4、拆解費、公估費票據(jù),證明原告支出拆解費1800元、公估費2955元;5、救援服務收費明細表,證明支出施救費550元、停車費120元。
被告長城螞蟻公司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駕駛證、行駛證,證明其車輛的相關資質(zhì);2、保單,證明其車輛的投保情況。
被告趙某某、平安保定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依職權調(diào)取的證據(jù):交警隊處理事故的檔案材料,證明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劃分。
經(jīng)對上述證據(jù)質(zhì)證,各方當事人的質(zhì)證意見是: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趙某某、長城螞蟻公司、平安保定支公司對證據(jù)2無異議,對證據(jù)1、3、4、5有異議,認為證據(jù)1中當事人缺失不符合法律文書標準,其對劉某某違法事實及依據(jù)知字未提不能體現(xiàn)公平原則,證據(jù)3當中重復項較多,剔除重復項后其車輛損失應為29010元,其中重復項包括掛檔拉線、方向機、空濾總成、空濾心、手剎拉線、前杠、前大燈、駕駛室噴漆、集裝箱圍板噴漆、集裝箱,圍板,以上項目與駕駛室總成重復計算,所以應予以減除,車架因沒有受到嚴重損失未達到更換標準不應予以更換,并申請進行重新鑒定,對證據(jù)4中的拆解費、公估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數(shù)額過高,證據(jù)5施救費、和停車費只是一個收費名細,并不是付款憑證,不認可。
對于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異議。
對于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原、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意見是:
對于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原、被告均無異議,故予以采信。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被告均無異議,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其與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相吻合,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其系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被告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進行鑒定,但其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預交鑒定費用,應視為放棄申請,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對于原告的證據(jù)4,被告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鑒于原告已實際支出,故予以采信;對于原告的證據(jù)5,其不屬于支付憑證,故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異議,故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其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劉某某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機動車,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因被告趙某某系被告長城螞蟻公司的雇員,故其責任應由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承擔。鑒于冀F×××××冀F×××××掛車在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按30%的責任比例承擔。原告所提車輛損失、拆解費、公估費,均系事故所致直接損失,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應予支持。原告所提施救費、停車費,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何某某車損2000元;
二、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被告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某車輛損失11175元、拆解費540元、公估費886.5元,合計126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被告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駕駛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其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劉某某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機動車,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因被告趙某某系被告長城螞蟻公司的雇員,故其責任應由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承擔。鑒于冀F×××××冀F×××××掛車在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平安保定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長城螞蟻公司按30%的責任比例承擔。原告所提車輛損失、拆解費、公估費,均系事故所致直接損失,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應予支持。原告所提施救費、停車費,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何某某車損2000元;
二、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被告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某車輛損失11175元、拆解費540元、公估費886.5元,合計126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被告保定市長城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江志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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