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振華
劉某某
孫吉(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任義
聞某
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朱云鵬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丁亮
原告侯振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吉,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任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
被告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在天津市
被告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負責人付興勝,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云鵬,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負責人王勇,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亮,該公司員工。
原告侯振華、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聞某、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并經中止訴訟后,于2014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振華、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吉,被告聞某,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云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義、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亮經傳票傳喚無任何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聞某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和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均無異議,故當庭給予了有效認定。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聞某、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對8份(組)證據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但經法庭審查發(fā)現,原告的第8組證據中過橋費4張計25元,汽油費12張計1740元,其余為食品和飯費票據,因過橋費、汽油費不屬于實質意義上的交通費,本不應予支持,但因存在二原告住院出院、鑒定及親屬探望、處理交通事故后相關事宜的客觀實際,故酌情給予原告累計支付交通費1500元的有效認定;對其余的原告購買食品及支付飯費的票據,因無支持的法律依據,故不予確認。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上述有效證據,經庭審調查,查明下列事實: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2月11日13時45分許,被告聞某駕駛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津KX588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淶水縣淶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板城路段時,與前方由西向東斜穿公路的原告侯振華所騎得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侯振華及電動三輪車乘員劉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淶水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聞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侯振華、劉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先是被送到淶水縣醫(yī)院救治,被告聞某為原告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30元、為原告侯振華墊付醫(yī)療費725元后,原告劉某某于當日被送到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醫(yī)院救治,經診斷,劉某某的傷情為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面部皮膚挫傷、右額部皮下出血;原告侯振華后于2014年2月13日被送到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醫(yī)院救治,經診斷,侯振華的傷情為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肺挫傷、肺部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多發(fā)軟組織損傷,侯振華住院治療18天,支付醫(yī)療費21457.11元,于2014年3月3日好轉出院;劉某某住院治療20天,支付醫(yī)療費58410.15元,于2014年3月3日好轉出院,該醫(yī)院建議原告侯振華注意休息、避免劇烈運動、兩周后復查、不適隨診;建議原告劉某某積極患肢功能康復鍛煉、兩周后復查、不適隨診;2014年6月13日、6月18日、6月23日,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劉某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且需要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費用約為7000元;原告侯振華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2014年7月15日,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原告侯振華的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分別為90日、90日、60日;原告劉某某的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分別為150日、120日、90日;因進行傷殘、后續(xù)治療費和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的鑒(評)定,二原告累計支付鑒定費9128,80元;自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因住院出院、鑒定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等事由,累計支付交通費15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聞某駕駛機動車,因未確保行車安全,與騎電動三輪車的原告侯振華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侯振華及乘車人劉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淶水縣公安交警大隊“聞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侯振華、劉某某無責任”的事故認定,被告聞某應當對造成的二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系津KX5882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其出借機動車的行為以及在本次事故中均無過錯行為,故其不應當承擔二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李某某所有的津KX588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有2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應首先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二原告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在其承保的2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者險范圍內給予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聞某給予賠償;對于二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賠償項,因二原告計算的數額缺乏相應證據佐證,故不予支持,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的數額,計算二原告的誤工損失;對于二原告訴請的電動三輪車損失,雖然原告方未提供相應證據,但根據淶水縣公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載明的“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事實,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jié)約訴訟成本,酌情給予1000元的支持認定;同理,對二原告漏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項亦應予一并給付;因本次事故造成了二原告均為十級傷殘的損害后果,給二原告的精神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與不便,故對二原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認定數額均為5000元;綜上,確定原告蘇廣為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22487.11元,誤工費4604.58元(13664元/年÷365天×123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73.84元(13664元/年÷365天×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18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20170.70元(18337元/年×11年×10%),定殘后的營養(yǎng)費3341.83元(13553元/年÷365天×90天),定殘后的護理費2246.13元(13664元/年÷365天×60天),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鑒定費9128.80元,合計71052.99元;原告劉某某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59135.15元,誤工費4979.52元(13664元/年÷365天×133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48.80元(13664元/年÷365天×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25671.80元(18337元/年×14年×10%),定殘后的營養(yǎng)費4455.60元(120日×37.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3369.60元(90日×37.44元),合計111360.47元。被告李某某、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第二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參照中國保監(jiān)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賠償項目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北京市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8337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3553元,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的參考數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侯振華的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4604.58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73.84元,傷殘賠償金20170.70元,交通費15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2246.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合計40195.25元;賠償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4979.52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48.80元,傷殘賠償金25671.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3369.60元,合計44769.72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侯振華剩余醫(yī)療費17487.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3341.83元,合計21728.94元;賠付原告劉某某剩余的醫(yī)療費54135.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4455.6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合計66590.75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三、被告聞某賠償原告侯振華的鑒定費9128.80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四、被告李某某不承擔二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告侯振華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被告聞某的墊付款65755元;履行返還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6元,由原告侯振華、劉某某負擔356元,被告聞某負擔2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的,視其自動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聞某駕駛機動車,因未確保行車安全,與騎電動三輪車的原告侯振華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侯振華及乘車人劉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淶水縣公安交警大隊“聞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侯振華、劉某某無責任”的事故認定,被告聞某應當對造成的二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系津KX5882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其出借機動車的行為以及在本次事故中均無過錯行為,故其不應當承擔二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李某某所有的津KX5882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投保有2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都某財險天津分公司應首先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二原告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在其承保的20萬元的不計免賠三者險范圍內給予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聞某給予賠償;對于二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賠償項,因二原告計算的數額缺乏相應證據佐證,故不予支持,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的數額,計算二原告的誤工損失;對于二原告訴請的電動三輪車損失,雖然原告方未提供相應證據,但根據淶水縣公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載明的“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事實,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jié)約訴訟成本,酌情給予1000元的支持認定;同理,對二原告漏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項亦應予一并給付;因本次事故造成了二原告均為十級傷殘的損害后果,給二原告的精神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與不便,故對二原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認定數額均為5000元;綜上,確定原告蘇廣為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22487.11元,誤工費4604.58元(13664元/年÷365天×123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73.84元(13664元/年÷365天×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18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20170.70元(18337元/年×11年×10%),定殘后的營養(yǎng)費3341.83元(13553元/年÷365天×90天),定殘后的護理費2246.13元(13664元/年÷365天×60天),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鑒定費9128.80元,合計71052.99元;原告劉某某合理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59135.15元,誤工費4979.52元(13664元/年÷365天×133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48.80元(13664元/年÷365天×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25671.80元(18337元/年×14年×10%),定殘后的營養(yǎng)費4455.60元(120日×37.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3369.60元(90日×37.44元),合計111360.47元。被告李某某、太平洋財險天津分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第二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參照中國保監(jiān)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賠償項目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北京市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8337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3553元,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3664元的參考數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侯振華的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4604.58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73.84元,傷殘賠償金20170.70元,交通費15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2246.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合計40195.25元;賠償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費5000元,誤工費4979.52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748.80元,傷殘賠償金25671.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定殘后的護理費3369.60元,合計44769.72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侯振華剩余醫(yī)療費17487.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3341.83元,合計21728.94元;賠付原告劉某某剩余的醫(yī)療費54135.1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4455.60元,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合計66590.75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三、被告聞某賠償原告侯振華的鑒定費9128.80元。履行給付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四、被告李某某不承擔二原告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告侯振華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被告聞某的墊付款65755元;履行返還義務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后的十日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6元,由原告侯振華、劉某某負擔356元,被告聞某負擔2700元。
審判長:馬金坡
書記員:楊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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