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修長吉,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偉,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宇某農(nóng)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博,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萍萍,女,該公司法務部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勇,男,該公司副經(jīng)理。
原告修長吉與被告宇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修長吉及其訴訟代理人楊成偉,被告宇某公司訴訟代理人邢萍萍、葉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修長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宇某公司給付因阻止秋收給修長吉造成的73畝土地的水稻損失14600.00元;2、大型水稻收割機機械費損失28000.00元,人工費損失5600.00元,50-70馬力大車損失34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秋收時,宇某公司拿出一份2012年與密山市青年水庫訂立的《青年水庫水淹地承包合同》向修長吉主張土地租金。修長吉拒絕后,宇某公司組織眾多流氓歹徒阻止修長吉秋收。修長吉經(jīng)長時間多次上訪后,才得以搶收糧食。由于錯過了最佳的秋收季節(jié),導致修長吉的糧食沒有得到正常收割,造成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該損失應當由宇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為原告修長吉主張因被告宇某公司阻止秋收給其造成損失要求賠償?shù)陌讣?,案由應為侵權責任糾紛。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修長吉要求宇某公司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應對其要求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與宇某公司阻止秋收行為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及損失的計算依據(jù)等承擔舉證責任?,F(xiàn)修長吉無法舉證證明水稻倒伏的具體面積及程度等情況,且其要求的各項損失均系其估算而來,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原告修長吉提出的要求被告宇某公司給付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修長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40.00元,由原告修長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修澤海 代理審判員 馬玉芳 人民陪審員 畢航海
書記員: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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