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袁愛軍(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
法定代理人呂淑鳳(原告母親)
委托代理人袁愛軍,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由德偉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呂淑鳳、委托代理人袁愛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系死者劉XX之子,為劉XX工亡事故的賠償權利人。被告劉某某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劉XX賠償款180000元,造成原告劉東金鈺利益受損,屬不當?shù)美瑧攲⑷〉玫牟划斃娣颠€給原告劉某某。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賠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侵占了其房屋、森林,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林木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劉某某賠償款18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系死者劉XX之子,為劉XX工亡事故的賠償權利人。被告劉某某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劉XX賠償款180000元,造成原告劉東金鈺利益受損,屬不當?shù)美?,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劉某某。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賠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侵占了其房屋、森林,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林木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劉某某賠償款18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由德偉
書記員:黃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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