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和平
曾祥俊(湖北潛江積玉口法律服務所)
楊某某
何某某
王斌(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
平頂山市金華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公司
陳小威(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和平,男,生于1965年1月5日,漢族,湖北省江陵縣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曾祥俊,潛江市積玉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28日,漢族,河南省洛陽市人,機動車駕駛員。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漢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個體運輸戶。
上列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平頂山市金華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qū)南環(huán)路茂源接南段路西4號。
法定代表人王喜才,該公司經理。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路南段變電站辦公室2樓。
代表人周學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小威,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和平訴被告楊某某、何某某、平頂山市金華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劉和平以遺漏賠償項目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和平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和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650元,由原告劉和平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和平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和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650元,由原告劉和平負擔。
審判長:徐建林
書記員: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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