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劉子健(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
李國軍
李中翼
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子健,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租車司機,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中翼(李國軍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匯通路2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13700705466U。
法定代表人:姚彥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劉某(反訴被告以下統(tǒng)稱原告)與被告(反訴原告以下統(tǒng)稱被告)李國軍、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當事人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子健、被告李國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中翼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返還2013年至2015年期間燃油補償款共計14968.62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劉某與被告李國軍于2012年11月26日簽訂了《出租汽車經(jīng)營勞務合同》,該合同簽訂后在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備案。
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車牌號為冀A×××××的出租車從事客運出租營運,營運時間為夜班18點至次日6點,每天承包費80元。
合同第三條約定原告負責承包期間內所耗費燃油(汽)。
車輛日常維護、自然磨損由被告李國軍負責,車輛運營中因原告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故障由原告自行維修。
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嚴格履行合同相關義務。
2016年11月24日,原、被告解除了上述承包關系。
在原告與被告解除上述承包合同過程中,原告得知被告李國軍及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將2013年及2014年兩年的燃油補助款(2013年燃油補助10700元,2014年燃油補助10200元)擅自支付給了被告李國軍本人,2015年燃油補助款因原告未在相關協(xié)議上簽字,尚未發(fā)放。
原告多次找到兩被告索要屬于自己的燃油補助款項,但兩被告均消極對待,不予返還。
原告認為,根據(jù)原告與被告李國軍簽訂的《出租汽車經(jīng)營勞務合同》第三條約定,原告負責出租車所耗費的燃油(汽),鑒于燃油補償?shù)幕驹瓌t是“誰用油誰享受油補”,而且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關于印發(fā)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油價補助資金落實方案的通知》第五條 ?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一項均明確要求發(fā)放上述燃油補助時需簽訂《補貼分配協(xié)議書》,不能出現(xiàn)簽訂《補貼分配協(xié)議書》時車主和司機不到場,或者單方到場就完成協(xié)議簽訂的情況。
但是,本案中兩被告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將2013年和2014年補助款項擅自支付給了被告李國軍,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在明知上述款項應當支付給原告的情況下,仍將原告享有的款項支付給被告李國軍,其行為損害了原告的權益,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李國軍辯稱,我與原告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的簽字不是我簽的,這是一份偽造的合同。
我與原告只是達成了口頭的協(xié)議,原告包我的車做夜班司機,每天份子錢80元,當時我們口頭協(xié)議約定燃油補助費歸我,我收原告的份子錢比其他車主收司機的每天少10塊錢。
石家莊市宇宙出租車汽車服務中心曾開會時說過,如果領燃油補助時,不到場就視為自動放棄,我領燃油補助的時候兩個司機都沒到,所以我自己領了。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未到庭答辯。
被告李國軍反訴稱,2016年1月原告劉某開車不注意,將車托底撞壞了油殼把機油漏干,然后繼續(xù)長時間行駛導致拉缸,必須對車大修才能繼續(xù)使用。
此次大修造成被告李國軍經(jīng)濟損失17920元。
其中包括修車費3820元,誤工費1000元,車輛貶值1萬元,修車后需用油磨合產(chǎn)生費用600元。
修好以后由于不能燒汽,只能燒油,開車成本高,無人開車10天,造成經(jīng)濟損失2500元。
2016年8月,原告突然休息1個月,造成夜班無人開車,不能及時找到司機,造成損失2700元。
綜上,原告應當賠償被告損失20620元。
原告劉某辯稱,被告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被告的主張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出租車燃油補助是國家為減少因燃油價格上漲對出租車駕駛員的影響,而給予的臨時性補貼,通過該項補貼,確保城市出租車行業(yè)保持穩(wěn)定。
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書面合同的真實性存在異議,但其承認事實上與原告存在租賃關系。
且原告提交的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燃油補助的分配問題,所以對書面合同的真實性因與本案核心事實沒有必要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不再進一步調查。
原、被告雙方建立了出租車租賃關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雙方對燃油補助分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于燃油補助的補貼對象,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印發(fā)的《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油價補助資金落實方案》中明確要求,車主領取燃油補助時必須要與司機簽訂補貼分配協(xié)議書,故燃油補助的補貼對象應為車主和出租車司機(夜班司機和白班司機),故被告應當將已領取的燃油補助費的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原告要求分得一半的燃油補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其以降低份子錢的形式來彌補原告不分得燃油補助的損失,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關于出租車司機每日交的份子錢數(shù)額,現(xiàn)并沒有確定的的市場統(tǒng)一價格,一般是由司機和車主協(xié)商,故在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有口頭協(xié)議的情況下,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作為補貼發(fā)放的責任人,明知在原告沒有簽署分配協(xié)議書的前提下,仍將燃油補助發(fā)放給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由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追究,現(xiàn)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2015年度的燃油補助,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應當配合原告領取其應得的三分之一。
被告主張原告在駕駛出租車過程中,托底撞壞機油殼造成出租車拉缸,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僅提供了維修清單,但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出租車拉缸系原告造成的事實。
故,被告的反訴請求,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第二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國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2013年燃油補助10700元的三分之一,2014年燃油補助10200元的三分之一,共計6966.67元;
二、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劉某領取2015年燃油補助9037.23元的三分之一3012.41元;
三、駁回被告李國軍的反訴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87元,原告劉某負擔29元,被告李國軍負擔58元,反訴受理費158元,由被告李國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本訴上訴費174元,反訴上訴費158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出租車燃油補助是國家為減少因燃油價格上漲對出租車駕駛員的影響,而給予的臨時性補貼,通過該項補貼,確保城市出租車行業(yè)保持穩(wěn)定。
被告雖對原告提交的書面合同的真實性存在異議,但其承認事實上與原告存在租賃關系。
且原告提交的書面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燃油補助的分配問題,所以對書面合同的真實性因與本案核心事實沒有必要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不再進一步調查。
原、被告雙方建立了出租車租賃關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雙方對燃油補助分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于燃油補助的補貼對象,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印發(fā)的《農村道路客運、出租車油價補助資金落實方案》中明確要求,車主領取燃油補助時必須要與司機簽訂補貼分配協(xié)議書,故燃油補助的補貼對象應為車主和出租車司機(夜班司機和白班司機),故被告應當將已領取的燃油補助費的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原告要求分得一半的燃油補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其以降低份子錢的形式來彌補原告不分得燃油補助的損失,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關于出租車司機每日交的份子錢數(shù)額,現(xiàn)并沒有確定的的市場統(tǒng)一價格,一般是由司機和車主協(xié)商,故在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有口頭協(xié)議的情況下,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作為補貼發(fā)放的責任人,明知在原告沒有簽署分配協(xié)議書的前提下,仍將燃油補助發(fā)放給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由石家莊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追究,現(xiàn)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2015年度的燃油補助,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應當配合原告領取其應得的三分之一。
被告主張原告在駕駛出租車過程中,托底撞壞機油殼造成出租車拉缸,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僅提供了維修清單,但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出租車拉缸系原告造成的事實。
故,被告的反訴請求,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第二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國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2013年燃油補助10700元的三分之一,2014年燃油補助10200元的三分之一,共計6966.67元;
二、被告石家莊市宇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劉某領取2015年燃油補助9037.23元的三分之一3012.41元;
三、駁回被告李國軍的反訴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87元,原告劉某負擔29元,被告李國軍負擔58元,反訴受理費158元,由被告李國軍負擔。
審判長:劉國瓏
書記員:解嘉諾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