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魏彤(黑龍江彤城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吳月含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彤,系黑龍江彤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吳月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吳月含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劉某某提供不出張某某、吳月含的具體送達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達,導致無法向張某某、吳月含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50元,因駁回起訴,訴訟費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吳月含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劉某某提供不出張某某、吳月含的具體送達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達,導致無法向張某某、吳月含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50元,因駁回起訴,訴訟費退回。
審判長:柴曉宇
書記員:于聞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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