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學奎,黑龍江雙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不詳。
被告: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劉某與被告許某、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學奎到庭參加訴訟,呂某第一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jīng)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第二次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349000元;2、二被告按月利率2%從2016年5月4日支付利息到借款實際償還之日止,利息暫計算到2016年8月3日為80940元;3、二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二被告分多次向劉某借款110萬元,約定月利率2%,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沒有償還本金,經(jīng)雙方結(jié)算,截至2016年4月13日,二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計1349000元,二被告出具總借據(jù),此后只支付了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5月3日利息18100元,二被告應還借款本金1349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日支付利息。
被告呂某第一次開庭時辯稱,呂某向原告劉某出具一分總欠條,欠款數(shù)額是100萬元,沒有利息,應按這張總條計算,不認可劉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許某未到庭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劉某提交的證據(jù)5借據(jù)兩份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6取款明細體現(xiàn)帳戶名為唐立新,唐立新本人未出庭證實取出錢款去向,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呂某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自2010年開始發(fā)生民間借貸法律關系。2015年10月11日,被告呂某、許某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許某、呂某向劉某借人民幣伍拾伍萬元整(¥550000),借款條件為月利率2%,即每月利息為壹萬壹仟元整(¥11000),利息給付方式為按月給付,借款期限為壹年,即從2015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1日止,此款可隨借隨還”;2015年10月27日,呂某、許某向劉某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許某、呂某向劉某借人民幣柒拾玖萬玖仟元整(¥799000),借款條件為月利率2%,即每月利息為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元整(¥15980),利息給付方式為按月給付,借款期限為壹年,即從2015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27日止,此款可隨借隨還”。2016年6—7月,二被告償還借款40000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條及給付利息的行為證實了雙方具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呂某辯解欠款總數(shù)額為100萬元及沒有利息,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劉某訴狀中已經(jīng)自認“2010年二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110萬元,約定月利率2%……截止2016年4月13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合計1349000元,二被告出具了總借據(jù)”,該段自述即表明劉某認可至起訴時所欠借款本金為110萬元,本息合計數(shù)額為1349000元,結(jié)合二被告出具借據(jù)時間為2015年10月,現(xiàn)呂某只認可借款本金100萬元,劉某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另249000元交付的證據(jù),故本院認定借款本金數(shù)額為110萬元,另249000元為計入借款本金的利息。原、被告約定月息2分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將249000元計入本金得并以1349000元作為本金計算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呂某提交證據(jù)證實2016年6、7月間又給付劉某40000元,劉某主張該40000元是償還2016年5月4日之前的利息,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故該40000元應在二被告給付利息中予以扣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被告呂某、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給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209000元(249000元-40000元),并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給付至借款還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5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公告費600元由二被告負擔。
案件受理費17669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君
人民陪審員 陸成偉
人民陪審員 孫新立
書記員: 李思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