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饒河鎮(zhèn)居民。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寶,男,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范寶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寶清鎮(zhèn)居民。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饒河鎮(zhèn)居民。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河縣營銷服務部,住所地饒河縣。負責人劉書君,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強,男,該公司職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范寶龍、魏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河縣營銷服??部(以下簡稱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范寶龍、魏某某、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在道路客車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20000元。2、原告變更訴訟請求:醫(yī)療費為44006.04元,誤工費為41752元、護理費為12000元,營養(yǎng)費為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交通費532元、住宿費70元、鑒定費3000元、車輛修理費9465元、賠付肖怡萱損失43564.76元。原告訴訟請求總標的額變更為164989.80元。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范寶龍、魏某某承擔賠償責任。2016年5月7日,原告駕駛小型轎車(出租車)沿饒撫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三人班村運城糧食貿易公司門前時,與被告范寶龍駕駛中型普通貨車發(fā)生相撞,事故導致原告及乘坐人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經饒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范寶龍負主要責任,被告魏某某系實際車主,魏某某與范寶龍系雇傭關系,原告的車輛在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座位險,原告要求被告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有被告范寶龍、魏某某予以賠償。被告魏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原告要求賠償數額過高,計算標準不合理,鑒定費3000元應由其自己負擔,乘客肖怡萱的傷害賠償與我無關。被告范寶龍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答辯意見與魏某某一致。被告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根據交警隊責任劃分比例,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各分項險額內,進行賠償,每次事故絕對免賠償為350元,應在賠款中扣除。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7日9時許,范寶龍駕駛中型普通貨車沿饒撫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向左轉彎時,遇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車上乘坐應荔娜、孫啟晶、肖怡萱、謝應博然)沿饒撫公路由北向南行駛,雙方車輛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導致劉某某、應荔娜、孫啟晶、肖怡萱、謝應博然受傷住院,雙方車輛受損。饒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范寶龍負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應荔娜、孫啟晶、肖怡萱、謝應博然無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劉某某被送往饒河縣中醫(yī)醫(yī)院治療,住院時間16天(從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支付醫(yī)療費43766.04元,2016年11月6日在饒河中醫(yī)院門診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40元,2017年7月28日,劉某某的傷情經雙鴨山市醫(yī)程司法鑒定所雙醫(yī)程[2017]臨鑒意字第7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為:1、傷殘等級:有傷構不成殘。2、醫(yī)療終結期:自傷后八個月止。3、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自傷后120天1人∕日。4、營養(yǎng)期限:自傷后90天。另查明,2016年5月7日事發(fā)時,范寶龍駕駛的中型普通貨車,車輛所有人為魏某某,車輛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寶龍是魏某某臨時找來幫忙開車的,劉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是正在營運的出租車,車輛在饒河縣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從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投保座位5人,每人(座)責任限額為330000元,死亡賠償金限額為250000元,殘疾賠償金限額為6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20000元。再查明,事發(fā)時,乘坐劉某某車輛受傷乘客孫啟晶、肖怡萱已在本院另案訴訟。劉某某已向肖怡萱賠償各項損失43564.76元。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告范寶龍駕駛中型普通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饒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范寶龍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主張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確定為:1、??療費44006.04元(有票據)2、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16天X100元=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縣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每天100元。3、護理費6000元(120天X50元=6000元)根據雙鴨山市醫(yī)程司法鑒定所鑒定書中確定的護理期限:自傷后120天1人/日,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酌定每天50元。4、營養(yǎng)費4500元(90天X50元=4500元)根據原告?zhèn)?,參照雙鴨山市醫(yī)程司法鑒定所鑒定書中所確定的營養(yǎng)期限:自傷后90天,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為每天50元。5、誤工費為41410元(240天X62977元÷365天=41410元),根據雙鴨山市醫(yī)程司法鑒定所鑒定書中所確定的醫(yī)療終結期:自傷后八個月止。參照2016年黑龍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統計:“從事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yè)就業(yè)人員工資?!?、車輛修理費9465元,根據饒河縣價格認定中心,饒價認字(2017)第1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的車輛損失。7、交通費532元,是原告自駕車去雙鴨山市做司法鑒定產生的費用,自駕車去鑒定不是必須的,本院酌定200元,住宿費70元,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1500元,根據原告鑒定申請支持的比例,本院酌定為1500元,賠付肖怡萱損失43564.76元。綜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52315.8(四舍五入)15231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次事故中范寶龍駕駛的普通貨??,車輛所有人是魏某某,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薄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魏某某為事故中型普通貨車的所有人和投保義務人,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其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向劉某某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12000元。不足部分140316元(152316元—12000元=140316元)按照范寶龍與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責任比例分擔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劉某某駕駛的出租車在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人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饒河縣人壽財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劉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此次交通事故劉某某負次要責任,承擔事故損失42095元(152316元—12000元)×30%=42094.8元),饒河縣人壽財險在道路客運人責任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向劉某某賠償損失19650元{20000元—350元(每人座免賠額)=19650元},本次事故中,事故車輛駕駛員范寶龍是車輛所有人魏某某臨時找來幫忙開車的,范寶龍無償提供勞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范寶龍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魏某某應當按照范寶龍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向劉某某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為98221元(152316元-120000元)×70%=98221.2元(四舍五入)98221元。范寶龍負連帶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劉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合計1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饒河縣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劉某某醫(yī)療費19650元。三、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損失98221元。被告范寶龍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劉某某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00元,被告魏某某負擔1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饒河縣營銷服務部負擔292元,魏某某、范寶龍負擔2256元,原告劉某某負擔95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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