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龍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李娜(河北東晨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龍,男,1988年5月生,漢族,農民,現住唐山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王灘鎮(zhèn)。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代表人:李賀奇,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東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龍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張譽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龍訴稱:2016年2月1日3時50分,宋立偉駕駛冀CA8109/魯HGC60掛號半掛車沿錢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忠勝加油站時超車,與順行安建明駕駛的冀B799AY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認定,宋立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安建明無責任。
原告的冀CA8109號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險。
現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55520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在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行駛證合法有效前提下,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
車損過高,應對提供修車費發(fā)票。
施救費過高。
訴訟費不承擔。
本院認為:宋立偉駕駛冀CA8109、魯HGC60掛半掛車與安建明駕駛的冀B799AY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立偉負全部責任,安建明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冀CA8109號車以原告劉某龍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對于原告劉某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首先扣除事故對方冀B799AY號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應負擔的100元,剩余損失5292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龍保險理賠款52920元。
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劉某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負擔562元,由原告劉某龍負擔28元。
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宋立偉駕駛冀CA8109、魯HGC60掛半掛車與安建明駕駛的冀B799AY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立偉負全部責任,安建明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冀CA8109號車以原告劉某龍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對于原告劉某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首先扣除事故對方冀B799AY號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應負擔的100元,剩余損失5292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龍保險理賠款52920元。
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劉某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負擔562元,由原告劉某龍負擔28元。
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張譽丹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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