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某某,女,漢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旺蒼縣。
委托代理人:向東,旺蒼縣東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蔣曉琴,旺蒼縣鳳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書,男,漢族,生于1960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旺蒼縣。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
負責人:汪澤,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東,男,漢族,生于1984年3月17日,暫住廣元市利州區(qū),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武俊,男,漢族,生于1986年12月7日,住旺蒼縣,公司員工。
被告:何光華,男,漢族。生于1966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旺蒼縣。
原告葉某某訴被告張某書、何光華、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興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向東、蔣曉琴和被告張某書、被告何光華、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東、武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某訴稱:2013年7月31日6時許,被告張某書駕駛川38A2027號大中型拖拉機由旺蒼縣普濟鎮(zhèn)遠景村向普濟鎮(zhèn)方向行駛,至普濟鎮(zhèn)觀音村3組時,與對面行駛的由被告何光遠駕駛的川HJ9445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葉某某受傷,經旺蒼縣公安局交警隊認定,被告張某書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葉某某送到旺蒼縣中醫(yī)院治療,被告張某書支付7000元,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預支10000元。后經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原告葉某某傷殘等級為一個五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同時評定出院后全休365天。為此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84338.27元(其中傷殘賠償金86812.40元、誤工費26645元、護理費3432元、醫(yī)療費36886.87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車輛損失費1400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501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60元、營養(yǎng)費1600元,精神撫慰金18000元)。
原告葉某某當庭表示,放棄應由被告何光華承擔的賠償部分。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旺蒼縣公安局交警隊(2013)18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旺蒼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病歷;3、治療費發(fā)票10張,共計36886.87元;4、摩托車修理費發(fā)票14張共1400元;5、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2013)鑒字1601號、1602、1603號鑒定書;6、鑒定費票據1張2100元,交通費發(fā)票6張共501元。7、旺蒼縣中醫(yī)院開據的證明書: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8、旺蒼縣黃洋鎮(zhèn)店子村委會對原告丈夫和原告本人務工收入證明。
被告張某書辯稱:原告訴稱的交通事故屬實,交警隊認定被告張某書負事故主要責任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購買了保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不計免賠。賠償項目按照法律規(guī)定計算,該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項目和標準保險公司認可的,被告張某書就認可。事故發(fā)生后在治療中,已向原告支付7000元治療費應予扣減。
被告張某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
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醫(yī)療費按照保險合同應扣除自費藥品;交強險限額應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的損失應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已向原告預付10000元醫(yī)療費應扣減。
被告何光華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應由被告何光華承擔的責任部分,被告何光華依法承擔。
原告葉某某對被告張某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對原告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用藥清單、后續(xù)治療費鑒定、交通費、摩托車修理費、鑒定費發(fā)票、名字修改證明無異議;醫(yī)療發(fā)票除32元的發(fā)票無章外其余沒有異議;對于傷殘等級待保險公司進一步審核后,如不申請鑒定就按原告的傷殘鑒定書處理;誤工時間鑒定與法律規(guī)定沖突,誤工時間應當計算至評殘前一天。
被告張某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同意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對被告張某書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何光華對原告葉某某的證據無異議,對被告張某書的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作如下證據認定:原告葉某某提交的證據1至證據8和被告張某書提交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張某書駕駛川38A2027號大中型拖拉機(運輸汽車)在旺蒼縣普濟鎮(zhèn)遠景村向普濟鎮(zhèn)方向行駛,至普濟鎮(zhèn)觀音村3組處時,與被告何光華駕駛的川HJ9445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搭乘被告何光華摩托車的原告葉某某受傷和摩托車部份損壞。旺蒼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13)18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書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光華負事故次要責任,搭乘人即原告葉某某不負責任。
原告葉某某于當日到旺蒼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3年9月2日出院,住院33天,支付住院治療費34367.87元。出院診斷為:顱底骨折,左1、2、3、4肋骨骨折伴氣胸,左肺挫傷,面部軟組織損傷,左上肢擠壓傷,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臂叢神經損傷。行內固定復位術。出院病情醫(yī)囑:住院前20天需2人陪護;建議全休1月;同時記載神經損傷治療無效,建議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治療,預計取內固定費用6000元。另外,在四川大學華西醫(yī)院、廣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及第四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費2519元。
原告葉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通過廣元市利州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進行鑒定,該中心(2013)臨鑒字第1601號鑒定書對其左上肢擠壓傷、左臂叢神經損傷為五級傷殘;左第1、2、3、4肋骨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該中心(2013)臨鑒字第1602號鑒定書對原告葉某某的后續(xù)治療費(取內固定)5000元-6000元;該中心臨鑒字第1603號鑒定書對治療左上肢擠壓傷、左臂叢神經損傷的誤工損失進行了鑒定,其誤工損失日為180-365天,左第1、2、3、4肋骨骨折治療誤工為90天,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治療誤工為60天。
另查明:1、被告張某書所有的川38A2027大中型拖拉機在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事故在保險期內。不計免賠;2、原告葉某某受傷前在農村從事農村居民房建筑務工,受傷后系被告何光華護理,被告何光華在從事農村居民房建筑包工,原告葉某某與被告何光華系夫妻關系;3、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書已墊支700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已墊支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書駕駛車輛與被告何光華駕駛車輛相撞致搭乘人原告葉某某受傷,旺蒼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書負事故主要責任,何光華負事故次要責任,本案當事人對責任認定無異議,因此被告張某書、何光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何光華系原告葉某某的丈夫,原告葉某某自愿放棄被告何光華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當事人對其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自由處分,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承保了川38A2027大中型拖拉機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依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向原告葉某某承擔保險理賠給付責任。在庭審中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提出因原告葉某某的治療誤工損失天數(shù)計算標準,應按最高法院的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層嬎愕皆u殘前一天,其請求雖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但應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本案原告葉某某受傷程度嚴重,傷殘等級五級,原告需要有充分的治療時間和休息時間進行身體恢復,才能重新參加勞動;原告葉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治療誤工天數(shù)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依據相關病情況及規(guī)定作出了客觀評價,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其誤工鑒定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因此保險公司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賠償費用計算中關于鑒定費問題,因鑒定結論是保險理賠時損失確定的依據,因此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提出不承擔鑒定費的辯解,其理由不成立;關于治療費問題,被告聯(lián)保財險廣元支公司提出保險合同約定按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標準進行理賠,對此,原告葉某某住院治療用藥結算清單中無法區(qū)分自費的部分,本院只能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作適當?shù)目蹨p;原告葉某某請求的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計算標準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另外原告葉某某請求的營養(yǎng)費,由于醫(yī)囑未作說明,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是否需要營養(yǎng),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墊支的部分應從賠償款中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判決如下:
一、原告葉某某2013年7月31日因交通事故損失醫(yī)療費36886.87元、誤工費26645元、護理費3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殘疾賠償金8681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鑒定費2100元、摩托車損失費1400元,交通費501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合計182737.27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在川38A2027號拖拉機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中向原告葉某某賠償121400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8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葉某某賠償損失余額54904.27元的70%即38432.99元,合計保險理賠款159832.99元;被告張某書賠償原告葉某某自費部分醫(yī)療費6433.00元的70%即4503.10元;下余應由被告何光華負擔的損失原告自愿放棄。
二、品迭被告張某書已墊支的700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預賠的10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中心支公司還應向原告葉某某支付147336.09元、向被告張某書支付2496.90元。
三、以上(一)(二)項限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
四、駁回原告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由被告何光華負擔210元,被告張某書負擔49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興智
書記員: 楊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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