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飛,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林,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司某強訴被告王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司某強撤回起訴。
審判員 劉桂平
書記員:張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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