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常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萍萍,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zhèn)曹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zhèn)曹某某。
法定代表人:陳章銀,該居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向常珍訴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漁洋關鎮(zhèn)曹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曹某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常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萍萍,被告曹某某居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常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曹某某居委會作出不要求聽證的決定;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曹某某居委會村民,在村內(nèi)依法享有承包地和住房。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政府將原告上述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在征收過程中,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曾向被告送達過聽證告知書,而被告在沒有依法征求被征地農(nóng)民意見的情況下,私自作出不要求聽證的決定,被告的決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因縣城搬遷,需征收被告村集體的土地,被告接到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送達有關征地事項的《聽證告知書》后,不要求聽證,而原告向常珍的房屋、宅基地至今沒有被征收,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的決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向常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向常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 俊 審判員 胡慶紅 審判員 薛繼平
書記員:程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