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任某某
王書靈(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趙麗敏(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原告:吳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被告:任某某,男,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王書靈,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麗敏,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任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曉華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由于自己駕駛車輛時操作不當,自身存在過錯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損失后,因沒有為車輛投保保險而致自身遭受巨大損失。原告的陳述與訴狀所述內(nèi)容相互矛盾,提供證言的證人未出庭作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其是在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原告喪失了勝訴權(quán)。綜合分析本案事實和證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723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由于自己駕駛車輛時操作不當,自身存在過錯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損失后,因沒有為車輛投保保險而致自身遭受巨大損失。原告的陳述與訴狀所述內(nèi)容相互矛盾,提供證言的證人未出庭作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其是在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的損害。另一方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原告喪失了勝訴權(quán)。綜合分析本案事實和證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4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723元,由原告吳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曉華
書記員:朱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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