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李術禮(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劉金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
孫重陽(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原告吳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術禮,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劉金文,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湖濱大道117號。
負責人陳海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重陽,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劉金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頻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術禮,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重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劉金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責任問題。張某某駕駛的鄂b×××××號小汽車追尾,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且雙方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定責均無異議,故張某某應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劉金文作為車主,將車輛交給張某某時未能提醒劉金文確保安全駕駛,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經濟損失計算的問題。原告主張的修理費用,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定損金額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抗辯稱己向劉金文支付原告修理費用,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币罁@一法律規(guī)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支付2,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币驗閺埬衬?、劉金文未對吳某某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即將賠償款打入劉金文名下帳戶,違反了該條規(guī)定,由于吳某某未收到修理費,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主張權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仍需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吳某某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抗辯不予支持。
各方當事人賠償責任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2,42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此事故經濟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此事故經濟損失22,428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5元,由被告張某某、劉金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4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責任問題。張某某駕駛的鄂b×××××號小汽車追尾,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且雙方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定責均無異議,故張某某應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劉金文作為車主,將車輛交給張某某時未能提醒劉金文確保安全駕駛,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經濟損失計算的問題。原告主張的修理費用,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定損金額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抗辯稱己向劉金文支付原告修理費用,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據這一法律規(guī)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支付2,0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币驗閺埬衬?、劉金文未對吳某某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即將賠償款打入劉金文名下帳戶,違反了該條規(guī)定,由于吳某某未收到修理費,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主張權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仍需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吳某某履行賠償義務。因此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抗辯不予支持。
各方當事人賠償責任如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22,428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此事故經濟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此事故經濟損失22,428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5元,由被告張某某、劉金文負擔。
審判長:袁頻
書記員:孫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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