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X委X組,現(xiàn)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X委X號樓X單元XXX室。
被告哈爾濱民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原動力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張麗娟,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郝旭東,男,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鼎興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X街XX小區(qū)X號樓X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張玉,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亞新,男,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X委X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哈爾濱民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鼎興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6年7月4日以雙方已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在法院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判員 譚滿昌
書記員:楊鈞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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