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張波,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春霞,女,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文友,男,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務。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冠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木蘭縣。
法定代表人:杜秀彬,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旭春,黑龍江江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發(fā)國,黑龍江江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哈爾濱市冠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黑1081民初1390號財產(chǎn)保全民事裁定。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于2016年12月30日提出復議申請。
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復議稱,2013年7月,哈爾濱市冠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法院凍結復議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屬于主體錯誤。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哈爾濱市冠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并申請凍結其銀行存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林口縣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復議請求。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審 判 長 楊家寶 審 判 員 姜廣峰 人民陪審員 魯金霞
書記員: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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