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趙少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93596058-4。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趙少華、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15日對原告唐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少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2日6時30分,被告趙少華有證駕駛冀BRF763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遷西縣彩虹橋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唐某某有證駕駛冀BDV958二輪摩托車追尾相撞。事故發(fā)生后,劉保新駕駛冀B488GF轎車載乘車人田秀東由北向南行駛又與趙少華停放的冀BRF763轎車相撞,造成唐某某、劉保新、田秀東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遷公交認字(2013)第05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原告唐某某與趙少華的事故中,被告趙少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唐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趙少華與劉保新、田秀東的事故中,劉保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少華、田秀東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yī)院、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治療。2014年3月,原告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摩托車修理費、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損失提起訴訟,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賠償了原告上述事故損失。2014年6月24日,原告所受損傷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11000元,誤工損失日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195天)。原告開支交通費2000元、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1593.8元。被告趙少華的車輛在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事故損失51291.1元(誤工費22100元+殘疾賠償金1820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987.1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原告事故損失13134.42元(14593.8(二次手術費用11000元+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1593.8元)×90%],合計64425.52元。
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責任認定、冀BRF763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沒有異議,但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認為,原告提交的法醫(yī)臨床鑒定,未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相應資質,其分析說明內容并不足以證實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二次手術費尚未實際發(fā)生,原告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償。交通費票據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且數(shù)額過高。原告未提交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且誤工時間過長,誤工證明內容不完整,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工資表非原始的記賬憑證,無制表人及審核人的簽字或蓋章,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事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法醫(yī)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問題,本院查明,2014年6月24日,原告所受損傷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11000元,誤工損失日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195天)。原告尚有未成年女兒唐藝瓊(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要扶養(yǎng)。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及相關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認為原告所受損傷不構成十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應待實際發(fā)生后主張的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18204元(9102元×20年×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987.1元(6134元×13年×10%÷2人)、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11000元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在遷西縣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建筑工作,月工資3400元。但原告未提交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證明其屬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員,亦未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相關證據,原告的誤工費應參照河北省2013年度建筑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5489元[每月2957.42元(35489元÷12月)]計算。原告的誤工期限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195天,原告的誤工費應為19223.21元(2957.42元÷30天×195天);原告訴請的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傷殘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45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法醫(yī)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1593.8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另查明,2014年3月,原告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摩托車修理費、車損評估費、施救費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遷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趙少華承擔90%事故責任,原告唐某某承擔10%事故責任。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RF76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660元,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3969.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3796.82元。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應由被告趙少華承擔90%、原告唐某某承擔10%的事故責任。被告趙少華所有的冀BRF763機動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依據被告趙少華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趙少華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7414.31元(誤工費19223.21元+殘疾賠償金1820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987.1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加上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在此項下已賠償?shù)淖o理費3969.5元,合計5138.81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47414.31元;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損失為13134.42元(14593.8(二次手術費用11000元+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1593.8元)×90%],加上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在此項下已經賠償?shù)?03796.82元,合計116931.24元,未超過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太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3134.42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RF763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被告趙少華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RF76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47414.31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3134.42元元,合計63027.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唐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元,減半收取210元,被告趙少華承擔190元,原告承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 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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