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穎卉,黑龍江桃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七臺河諾亞文化學校,住所地本市桃山區(qū)金星花園A座。
法定代表人何園丁,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忠臣,男。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七臺河諾亞文化學校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穎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忠臣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證如下:對原告所舉證據1、2、3,經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所舉證據1,經原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通過以上證據的分析與確認,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簽訂入學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唐某某(乙方)于2014年2月18日在被告七臺河諾亞文化學校(甲方)學習文化課,被告保證若原告在2014年的高考文化課成績未達到黑龍江省本科三表分數(shù)線,被告在成績公布7日內,退還除資料費800.00元外的全部學費,及原告應保證出勤等內容。原告分別于2014年5月14日、6月2日繳納學費5000.00元、7000.00元。
另查明,2014年黑龍江省高考本科三表分數(shù)線理工類為330分,文史類為378分,原告的高考成績?yōu)?54分。
基于上述事實的分析及庭審事實的認定,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入學協(xié)議書,視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xié)議成立、有效。原告已按約定繳納12000.00元學費,被告亦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即若原告的高考文化課分數(shù)未達到黑龍江省本科三表分數(shù)線,將原告繳納的學費全部退還。被告抗辯稱,原告累計缺課達到50節(jié)以上,學費不予退還,但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被告沒有提交相關證據印證其觀點,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七臺河諾亞文化學校返還原告唐某某學費12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七臺河諾亞文化學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履行期屆滿后二年內。
審判員 孫曉東
書記員:白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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