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淑萍
王立剛(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
董某某
原告夏淑萍,住唐山市玉田縣。
委托代理人王立剛,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住承德市。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夏淑萍與被告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25日,被告以購房為由向原告借款1656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借款分三期償還,每年的12月25日前償還一次數(shù)額為55217.00元,如逾期未還,被告需向原告每日支付借款總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承擔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將款項出借給被告,但被告未按約定償還2015年12月25日之前的借款55217.00元。
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55217.00元,并按銀行貸款年利率24%的利息標準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違約金,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屬于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00.0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準確送達地址,屬于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00.00元,退還原告。
審判長:王淑雙
審判員:白雪
審判員:朱云田
書記員:孫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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