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
詹彥平(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
張建成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
經營人:侯海欣,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漢族,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業(yè)主,住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建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與被告張建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的經營人侯海欣、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被告張建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張建成支付報酬53000元;2、被告張建成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5342元。
訴訟過程中,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變更被告張建成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5342元訴訟請求為:被告張建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342元。
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張建成在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加工機械零件,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以其自有車床進行加工,截止2015年11月27日被告張建成欠報酬53000元,經雙方核算被告張建成出具欠據并口頭承諾2015年年底前付清報酬,付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多次催索報酬,均遭被告張建成拒絕。
被告張建成辯稱:1、承認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主張的拖欠報酬及出具欠據等事實;2、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加工的零件不合被告張建成提出的要求,質量不合格;3、承認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報酬53000元的請求,但不認可利息損失及違約金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提交欠據一份,欲證明:1、2015年11月27日,被告張建成出具欠據,承認其欠報酬53000元;2、被告張建成自2015年11月27日起負支付報酬義務,被告張建成未按時付款,依法還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被告張建成質證認為,欠據雖由其本人出具,但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沒有提交明細,因此不認可加工過程,亦不認可機械零件質量。
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另將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在庭審過程中詢問被告張建成合同履行情況,被告張建成自稱其接收了全部零件,已向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提出質量異議。
被告張建成除當庭陳述外,沒有出示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系加工合同糾紛。
結合欠據及原、被告的相關陳述,可認定機械零件加工合同關系真實存在,此合同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有效。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作為承攬人已交付其工作成果,被告張建成主張零件質量不合格,但經本院釋明后沒能出示足夠證據證實,且沒能向本院說明具體質量要求,故本院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因此,被告張建成應按其與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核算數額支付報酬。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主張,被告張建成曾承諾于2015年年底前支付報酬,除自己陳述外沒有出示其他證據,而且被告張建成否認,故本院對此事實不予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被告張建成應于其接收機械零件時支付報酬,被告張建成未按時付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除繼續(xù)履行支付報酬義務外,還應依據約定支付違約金。
庭審過程中,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自認其與被告張建成并未達成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因此,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提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建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支付報酬53000元;
二、駁回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元,被告張建成負擔563元,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負擔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加工合同糾紛。
結合欠據及原、被告的相關陳述,可認定機械零件加工合同關系真實存在,此合同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有效。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作為承攬人已交付其工作成果,被告張建成主張零件質量不合格,但經本院釋明后沒能出示足夠證據證實,且沒能向本院說明具體質量要求,故本院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因此,被告張建成應按其與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核算數額支付報酬。
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主張,被告張建成曾承諾于2015年年底前支付報酬,除自己陳述外沒有出示其他證據,而且被告張建成否認,故本院對此事實不予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被告張建成應于其接收機械零件時支付報酬,被告張建成未按時付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除繼續(xù)履行支付報酬義務外,還應依據約定支付違約金。
庭審過程中,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自認其與被告張建成并未達成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因此,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提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建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支付報酬53000元;
二、駁回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0元,被告張建成負擔563元,原告大慶市紅崗區(qū)鑫古城軸瓦機械加工廠負擔67元。
審判長:楊連松
書記員: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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