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委托代理人:呂國江,男,黑龍江東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第三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不得執(zhí)行孔某某名下大豆種植補貼款325755.00元;2.請求確認孔某某名下大豆種植補貼款325755.00元歸原告所有;3.要求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曾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同江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黑0881財保21號保全裁定書對孔某某名下的財產予以保全查封。2016年8月2日,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318號對曾某某訴孔某某、劉繼成、馮春臣民間接待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孔某某、劉繼成、馮春臣于判決生效即日給付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0‰的標準自2014年11月27日起支付至還款之日止。后曾某某向同江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執(zhí)行,2016年9月17日,原告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同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黑0881執(zhí)異232號執(zhí)行異議裁定:駁回姜某某的異議。2015年4月2日原告與第三人孔某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孔某某在同江市金川鄉(xiāng)金華村承包的大豆地215坰,租賃給原告種植,租期一年,承包期當年的大豆種植惠農補貼款全部歸原告所有。原告認為其已經履行了土地租賃合同,所簽土地合同已經生效,由于政策原因該補貼款一直未發(fā)放,待補貼款發(fā)下來時,因被告與第三人的糾紛,該補貼款被法院劃走。依據我國關于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轉、轉包、轉讓、出租等流轉形式,依據惠農政策的要求,補貼款是給付實際種植人的,且原告與第三人也有合同約定,雖然該補貼款打入孔某某名下,但該款應歸原告所有,法院的執(zhí)行是錯誤的,故原告向貴院提起異議之訴。被告、第三人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ィ辔聪蚍ㄍヌ峁┐疝q狀。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調取證據申請書,證明原告到財政局查詢索要租賃孔某某耕地的大豆惠農補貼款,得知該款被法院查封,要求金川財政所主管陳昌軍出證明,但其答復需要法院調取,于是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法院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2.上訪信及快遞存根各一份,證明原告為了維權給法院曲院長郵寄上訪信,要求法院解除曾某某申請保全孔某某賬戶內的大豆補貼款,因為該款項為國家補貼給實際種糧戶的,應歸原告所有。3.(2016)黑0881執(zhí)異232號執(zhí)行裁定書,證明原告得知大豆惠農款被法院查封后,向法院提交執(zhí)行異議,要求停止執(zhí)行解除查封,法院下發(fā)裁定駁回原告申請。4.土地租賃合同,證明原告與孔某某在2015年4月2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原告租賃孔某某215公頃耕地,租賃費為731000元,合同約定國家給予大豆種植惠農補貼差價歸原告姜某某所有,但由于該款項被法院查封,原告沒有得到該款項。5.孔某某存折一份,證明國家大豆惠農補貼款于2016年7月26日打入孔某某銀行賬戶內,金額為325755.34元,該款應歸原告所有,原告在得知該款被法院查封后積極主張權利,但賬面顯示該款于2016年11月1日被轉取300400元。6.補貼明細一份,證明孔某某享受大豆補貼款的畝數為2489畝,上面記載了孔某某的電話號碼及個人信息。7.證明五份(孔凡月原件一份,其余四份為復印件),證明原告租賃耕種孔某某215公頃耕地的事實,第五份證言是孔某某的父親孔凡月出具的,他曾在耕地現(xiàn)場為原告丈量耕地面積。8.證人劉龍先,證明涉案土地是由姜某某和證人還有葛起祥三人合伙耕種的,土地面積215坰。9.證人葛啟祥,證明2015年證人與姜某某、劉龍先一起耕種孔某某215坰土地。被告、第三人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亦未向法庭提供書面質證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租賃耕種孔某某215公頃耕地,該補貼款發(fā)放至第三人孔某某存折內的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為:原告與孔某某在2015年4月2日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原告姜某某租賃孔某某215公頃耕地,租賃費為731000元,合同約定國家給予大豆種植惠農補貼差價歸原告姜某某所有,在原告姜某某租賃耕種的215公頃中,享受政策的2489畝(166公頃)大豆補貼325755.34元,于2016年7月26日打入孔某某銀行賬戶內。2016年8月2日,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318號對曾某某訴孔某某、劉繼成、馮春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孔某某、劉繼成、馮春臣于判決生效即日給付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0‰的標準自2014年11月27日起支付至還款之日止。后曾某某向同江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執(zhí)行,2016年9月17日,原告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同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黑0881執(zhí)異232號執(zhí)行異議裁定,駁回姜某某的異議,姜某某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曾某某、第三人孔某某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國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某、第三人孔某某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案外人是否就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本案中,雖然原告姜某某與第三人孔某某之間存在土地承包合同關系,約定補貼款歸原告姜某某所有,但大豆補貼上報的農戶仍為孔某某,在補貼款轉入第三人孔某某的賬戶后,該款項已經轉化為第三人孔某某在銀行的存款,依照“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是否系權利人的法律規(guī)定及“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原則,上述款項的所有權自轉入第三人孔某某的賬戶后即已經歸屬第三人孔某某,原告姜某某喪失了對該款項的所有權。。綜上所述,原告姜某某對執(zhí)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姜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186元,由原告姜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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