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軍,黑龍江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五瑞街47號,法定代表人:郭高義,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新麗、吳洋,黑龍江龍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承辦人楊陽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0日09時30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軍、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新麗、吳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2年6月5日孫文永作為工人代表與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孫文永已按合同約定帶領包括原告孫某某在內(nèi)的工人為被告提供了勞務,原、被告之間事實上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亦應給付原告孫某某勞務費,故本院對原告韓淑影要求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給付1800元勞務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立案案由是欠款糾紛,經(jīng)本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案由應屬勞務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振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孫某某1800元勞務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及郵寄費22元均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陽
書記員:陳兵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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