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常順,內(nèi)蒙古達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曉明(原告孫某某父親),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張某某,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8。
被告劉某某,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李麗紅
書記員:陳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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