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農民。
被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任國民,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省榆林市榆陽鎮(zhèn)韋某某隧道窯磚廠,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林區(qū)榆陽鎮(zhèn)韋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陳衛(wèi)斌,任廠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陜西省榆林市榆陽鎮(zhèn)韋某某隧道窯磚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 楊彥花
代理審判員 江文海
人民陪審員 張富強
書記員: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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