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某霞
焦圣成(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
河北省涿州市遠方名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李樹勇(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任焱輝(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
高月
民事裁定書
原告鞏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遠方名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文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樹勇、任焱輝,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
負責人王軍,行長。
地址:涿州市范陽中路145號。
委托代理人高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名流麗苑11B-202,系該行房貸部客戶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鞏某霞與被告河北省涿州市遠方名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鞏某霞與被告河北省涿州市遠方名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達成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協(xié)議,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68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6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包智茹
審判員:高軍
審判員:劉會波
書記員:李汭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