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明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某某。
原告席明成與被告萬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席明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池洪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原告席明成(乙方)與被告萬某某(甲方)簽訂了“老虎溝林場鑫源鐵礦頭節(jié)地山坡承包合同”一份,該協(xié)議約定:“一、甲方負責完備礦山一切證件,手續(xù),水,電路和房屋建設。二、乙方施工地設備,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炸材,費用乙方承擔。三、甲方均不付乙方所有工程款,支付礦山噸位每噸80元。四、五、六、七、八...、九,乙方施工前交納押金壹拾伍萬元整,押金風險金在年底一次性退還乙方。十、...十四、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萬某某,乙方:席明成,2012年8月9日”。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交付給被告押金15萬元,即組織人員準備開采礦石,但因被告原因始終無法進行開采。2012年10月2日,雙方又簽訂“協(xié)議”一份,載明:“介于鑫源鐵礦老虎溝我們8月11號到8月13號所交的押金現金15萬一事,如果10天后工人進工地干不上活,一次性退還現金20萬元正。(10月10號)”。后原告未能進行礦石開采,被告亦未退還原告上訴款項,原告催要無果,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及上述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老虎溝林場鑫源鐵礦頭節(jié)地山坡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如約履行了相應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履行義務,致使該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押金15萬元,并按雙方約定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席明成與被告萬某某于2012年8月9日簽訂的“老虎溝林場鑫源鐵礦頭節(jié)地山坡承包合同”一份予以解除。
二、被告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席明成風險抵押金人民幣15萬元,給付違約金5萬元,合計人民幣20萬元。
如不能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由被告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凌杰 審 判 員 周廣慶 人民陪審員 趙 巖
書記員:孟麗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