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文軍,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西站信號員,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康某訴被告曹某某確認(rèn)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康某需補充證據(jù)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康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康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蕾
書記員:韓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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