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麗娟,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段效和,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負責人柳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煒,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麗娟訴被告段效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段效和、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告與徐文庫無責任,被告段效和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段效和駕駛的涉案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中:醫(yī)療部分(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10,000元,傷殘部分79,283.4元,財產部分1,000元,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90,283.4元。原告合理經濟損失中傷殘部分、財產部分均未超出限額,醫(yī)療部分超出31,081.49元,鑒定費2,713元不屬交強險理賠范圍,以上超出限額部分及不屬交強險理賠部分合計33,794.49元。因被告段效和負事故全部責任,故以上超出限額部分及不屬交強險理賠部分,應由被告段效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段效和為原告墊付了醫(yī)療費60,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賠償款,余款26,205.51元可由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在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中分出,給付被告段效和。
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計算日期有誤,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過高,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龍江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麗娟64,077.89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龍江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返還給被告段效和26,205.5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款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2,782元均由被告段效和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生效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 判 長 陳 羲 代理審判員 竇仕彩 代理審判員 高 龍
書記員:李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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