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亞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承德市灤平縣付營子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付井龍,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應某某,男,自然情況不詳,住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亞平與被告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應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亞平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亞平撤回對被告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亞平負擔。
審判長 高銀山 審判員 于長春 審判員 王 爽
書記員:付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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