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楊燕樓(湖北南嘉律師事務所)
福建省泉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98號
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燕樓,湖北南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泉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清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福建省泉發(fā)建筑工程有限公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余躍
書記員: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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