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海
孫小風(fēng)(黑龍江合林律師事務(wù)所)
馬某某
原告張興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錦市。
委托代理人孫小風(fēng),女,黑龍江合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錦市。
原告張興海訴被告馬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張興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
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興海撤訴。
案件受理費11417元,減半收取5708.50元,由原告張興海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
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興海撤訴。
案件受理費11417元,減半收取5708.50元,由原告張興海負擔(dān)。
審判長:鄭玉祥
書記員:張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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