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遵化市。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負責人薛雁翔,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X0216636-2
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建南路83號。
委托代理人姜靖,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國軍與被告毛某某、李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維民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國軍的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9月3日19時許,張國軍駕駛冀BVE074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三撫線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大方鑄造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毛某某駕駛冀BU9513重型自卸貨車變更車道時追尾相撞,造成張國軍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24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遷公交認字(2012)第03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國軍與毛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唐山市工人醫(yī)院、遵化市中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頭面部外傷,右頂葉腦內血腫,左上頜竇前臂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左額頭皮裂傷,頜面部皮膚裂傷,+1、2冠折,右胸腔積液,左眶內、外壁骨折,左外展神經損傷。住院治療32天。2013年5月17日,經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評定,原告張國軍所受損傷不符合傷殘評定標準,需面部瘢痕治療費1500元、牙齒治療費15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為4140元。原告開支醫(yī)療費31315.02元、交通費2480元、鑒定費800元、施救費、存車費540元、車輛損失4140元。原告系遵化市小王莊鐵選礦職員,月平均工資3430元。被告毛某某駕駛的冀BU9513號機動車系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為其所有的冀BU9513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賠償事宜不能協(xié)商,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1315.02元、面部瘢痕治療費1500元、牙齒治療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20元×32天)、誤工費27440元(3430元÷30天×240天)、護理費3735.85元(42612元÷365天×32天)、交通費2480元、傷殘評定費800元、施救費、存車費540元、車輛損失4140元。對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大同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面部瘢痕治療費、牙齒治療費、冀BU9513號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認為:原告醫(yī)療費中超出醫(yī)保范圍的用藥、與交通傷無關的用藥不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同意按每天15元標準予以賠償;原告要求的誤工時間過長,且未提交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工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賠償;護理費,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誤工損失的相關證據,不予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評估過高,且未提交修理費票據,應扣除17%增值稅;交通費過高,請法庭酌定;存車費、鑒定費不屬于被告賠償范圍,不予賠償;由于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超載狀態(tài),依據合同約定,對于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的事故損失應加免10%。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損失、交通費、施救費、存車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31315.02元,均有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予以證實,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支的哪些醫(yī)療費屬于非醫(yī)保用藥和與交通傷無關的醫(yī)療費,被告抗辯的理據不足,對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20元×32天),根據河北省唐山地區(q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主張每天20元,并無不當,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誤工費,有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原告持續(xù)誤工240天,月平均工資3226.67元,原告的誤工費應為25813.35元(3226.67元÷30天×240天);
;護理費原告按2012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每天116.75元的標準訴請3735.85元(42612元÷365天×32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訴請的護理費予以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為4140元,被告認為損失評估過高,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予以確認。對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及法醫(yī)鑒定等情況,酌定1200元。存車費、施救費、法醫(yī)鑒定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法醫(yī)鑒定費800元、施救費、存車費54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毛某某駕駛的冀BU9513機動車處超載狀態(tài),對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應加免10%的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由毛某某、張國軍承擔同等事故責任的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毛某某、李某某未舉證證明或到庭說明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對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應連帶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為冀BU9513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大同人保財險分公司依據被告毛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毛某某、李某某按被告毛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140元,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應賠償2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4955.02元(醫(yī)療費31315.02元+面部瘢痕治療費1500元+牙齒治療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0749.2元(誤工費25813.35元+護理費3735.85元+交通費12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應賠償30749.2元;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損失12795.76元(28435.02元(34955.02元-10000元+車損4140元-200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存車費、施救費540元)×50%×90%],未超過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人保財險大同分公司應賠償12795.76元;原告其余事故損失1421.75元(28435.02元(34955.02元-10000元+車損4140元-200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存車費、施救費540元)×50%×10%],由被告毛某某、李某某賠償。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冀BU951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國軍事故損失人民幣42749.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國軍事故損失人民幣12795.76元,合計55544.9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毛某某、李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張國軍事故損失人民1421.75元幣。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張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元,減半收取206.5元,被告毛某某、李某某承擔103.25元,原告承擔10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 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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