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宇(系原告張某某兒子)。被告:房某某。被告:房美微。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系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要求房某某、房美微共同償還債務20,500元及利息492元,總計20,992元。事實和理由:房振營系五大連池市建設鄉(xiāng)富強村村民。2018年5月23日,房振營在張某某處借款20,500元,約定2018年12月31日償還,月利率為1.2分。房振營于2018年6月1日因車禍意外死亡,借款未償還,房某某、房美微系房振營的子女,是房振營的財產(chǎn)繼承人。房某某、房美微辯稱,對欠款的事實不清楚,其中房美微已經(jīng)放棄繼承權,所以,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房某某所繼承的遺產(chǎn)已經(jīng)全部償還房振營的外債,現(xiàn)在房某某的手中已經(jīng)沒有任何遺產(chǎn),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也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借據(jù)一份,證明張某某與房振營發(fā)生過債務關系,房振營因承包地向其借款20,000元,約定利率1.2分。房某某、房美微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以下簡稱代理人劉楊)質證認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房美微認為借據(jù)上的字不是其父親本人書寫的,認為字跡是同一個人寫的。證據(jù)2.張某某與司艷玲的錄音資料三份,證明張某某給房振營提供借款20,000元及修車費500元,當時房某某、房美微對張某某的借款是承認的,之前還商量用1.6坰耕地償還20,500元借款的事。代理人劉楊質證認為對錄音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錄音資料沒有見到原始載體,司艷玲本人未到庭無法證明錄音中的人到底是誰,而且張某某在訴狀中自認是2018年5月23日借款20,500元,并不是分開進行的借款,錄音內(nèi)容均不真實。房美微質證認為在律師事務所遇見過張某某,司艷玲也曾經(jīng)說過沒有欠500元的事實。張某某申請證人孫大勇出庭證實孫大勇與張某某是鄰居,2018年5月21日-22日左右,孫大勇去張某某家溜達看到房振營在,房振營說想和張某某借錢,張某某就借給房振營20,000元,房振營說自己寫字慢不好看就讓張某某寫了借據(jù),房振營在借據(jù)上簽了字。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宇(以下簡稱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對證人證實的問題無異議。代理人劉楊質證認為證人證言不真實,借款時間是2018年5月23日,證人所說的是5月21日-5月22日,在2018年5月23日證人沒有見到過房振營。張某某在訴狀中自述金額是20,500元,不是20,000元,證人證實的金額不對。證人是張某某的鄰居,與張某某關系密切,其證言也不能獨立的認定案件事實,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代理人劉楊為證實己方的辯解理由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司艷玲與房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房美微與房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各一份,證明房振營的遺產(chǎn)都由房某某繼承,司艷玲與房美微均放棄繼承遺產(chǎn),房美微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當時的遺產(chǎn)有平房一處、宅基地附屬院子、2018年耕種承包的土地17.4坰不足20坰、房振營死亡后遺留的大量債務,協(xié)議書上寫的所欠外債42萬元,實際外債不到42萬元。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對第二份協(xié)議不認可,因房美微和房某某有利害關系,協(xié)議應無效。證據(jù)2.湯繼祥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徐寶新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房興軍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蔡長春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房振東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邱桂華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房振連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各一份,證明房某某用房振營的遺產(chǎn)承包的土地17.4坰及黃豆補貼款全部折抵房振營所欠債務。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抵債協(xié)議是假的,應該有房振營出具的欠條證實,房振營已死亡,對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jù)不予認可。有的債權人與房某某、房美微是親屬關系,有逃避債務的嫌疑。證據(jù)3.孟慶杰與房某某簽訂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房某某將房屋折抵孟慶杰的債務。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抵債協(xié)議是假的,應該有房振營的親筆簽名欠據(jù)證實,房振營已死亡,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孟慶杰與房某某、房美微是親屬關系,有逃避債務的嫌疑。證據(jù)4.蔡長觀的還款收條、蔣國平的還款收條、候桂云的還款收據(jù)各一份,證明房某某用賣黃豆款償還了房振營所欠債務。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證據(jù)都是假的,應該有房振營的親筆簽名的欠據(jù)證明,這三人與房某某、房美微是親屬關系,有逃避債務的嫌疑。證據(jù)5.房振營殯葬花銷支出收據(jù)七份,證明殯葬費用是用黃豆款還的。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都是假的,對證據(jù)不認可。經(jīng)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認為,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3,代理人劉楊提交的證據(jù)1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代理人劉楊提交的證據(jù)2、證據(jù)3、證據(jù)4,因無其他相關證據(jù)佐證,且代理人張鵬宇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代理人劉楊提交的證據(jù)5,因房振營死亡后得到的補償費中包括喪葬費的補償,該費用不應在遺產(chǎn)中支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采信的證據(jù),認定如下事實:房美微與房某某系姐弟關系,房振營系二人父親,司艷玲系二人繼母。2018年5月23日,房振營在張某某處借款20,000元,房振營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利率為1.2分,到2018年12月31日本息一次還清;房振營于2018年6月1日因車禍意外死亡,房振營生前拖欠張某某修車費500元。經(jīng)查,2018年7月9日,房某某與司艷玲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司艷玲放棄繼承房振營全部財產(chǎn),由房某某繼承房振營全部財產(chǎn),其中主要財產(chǎn)有:平房一處及宅基地附屬院子、2018年耕地承包土地20坰、農(nóng)用四輪車二輛。2018年7月10日,房某某與房美微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房美微放棄繼承房振營全部財產(chǎn),由房某某繼承房振營全部財產(chǎn)。房某某自認變賣房振營遺產(chǎn)黃豆款95,000余元。房振營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房振營父母(實際未繼承財產(chǎn))、司艷玲、房某某、房美微。張某某以房振營未歸還債務,司艷玲、房某某、房美微應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房振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某因司艷玲放棄對房振營財產(chǎn)的繼承,張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放棄對司艷玲的起訴,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準許張某某對司艷玲撤回起訴的民事裁定。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房某某、房美微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宇、被告房某某、房美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出示了房振營簽署的借據(jù)證實借款事實的存在,并有證人孫大勇的證言相互印證,上述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鏈,客觀反映出張某某與房振營借貸關系成立,且雙方所約定的借款利率沒有違反國家強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同。張某某與司艷玲的錄音資料能夠體現(xiàn)所欠修車費500元的事實。房某某、房美微盡管否認該兩筆債務,卻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責任。房美微明確表示放棄對房振營遺產(chǎn)的繼承,房美微對房振營應當承擔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對房某某、房美微辯解的房美微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房某某明確表示繼承房振營遺產(chǎn),房某某應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向張某某承擔清償房振營債務的義務,代理人劉楊提交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履行時未在相關部門見證下進行,亦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有逃避債務之嫌,故對房某某、房美微辯解的房某某也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張某某要求房某某償還債務本息總計20,992元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根據(jù),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房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繼承房振營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償還債務本息20,992元。二、駁回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房美微承擔償還義務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2元,財產(chǎn)保全費250元,均由被告房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
審判員 蒲新宇
書記員: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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