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江蘇省鹽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輝,江蘇法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青山電動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尹晉麗,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張某與被告黑龍江青山電動汽車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黑龍江青山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資24904元元、未報銷費用23218元,合計48122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原告應聘協(xié)助籌建被告單位。2012年9月,被告成立后,繼續(xù)聘任原告為銷售業(yè)務經(jīng)理,每月工資5000元。任職期間,經(jīng)被告同意,原告出差、采購部分原材料墊付23218元。2014年1月,原告離職,被告沒有支付上述款項。2014年12月18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2份。
本院認為,被告聘用原告為其工作,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動,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給付原告工資及墊付費用,被告未按期履行,已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墊付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青山電動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工資24904元、墊付費用23218元,合計48122元。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債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自指定期間屆滿之日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570元,由被告黑龍江青山電動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車玉軍 人民陪審員 趙長青 人民陪審員 徐景財
書記員:戴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