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河北省塞罕壩機械林場總場大喚起林場
楊國林
林曉紅(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男。
被告河北省塞罕壩機械林場總場大喚起林場(以下簡稱大喚起林場),所在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大喚起鄉(xiāng)四十二號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風,職務場長。
委托代理人楊國林,男。
委托代理人林曉紅,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大喚起林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雨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大喚起林場的委托代理人楊國林、林曉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張某主張其與被告大喚起林場之間存在土地置換的口頭協(xié)議,而大喚起林場未履行,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成立,故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交納二審受理費)。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張某主張其與被告大喚起林場之間存在土地置換的口頭協(xié)議,而大喚起林場未履行,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成立,故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審判長:王雨生
書記員: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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